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来我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离开我市到其他省(区、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我市采用电子转考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
第三条 转出程序与要求
一、考生转出手续具体受理时间以主考学校规定为准。(详见考后信息)
二、在籍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本市高教自考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主考学校自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主考学校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三、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四、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五、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市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六、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七、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第四条 转入程序与要求
一、转入考生按主考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现场确认。(详见考后信息)
二、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本市高教自考准考证到主考学校自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主考学校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三、考生应当在本市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本市考籍后,再办理转入手续。
四、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入。
五、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考藉所在地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入。
六、本市预警专业原则上不接受考生转入申请。转考考生应当按市自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七、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转考考生应当在本市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不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与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实践课程的合格成绩)的基础上,符合主考学校专业转考实施细则规定,方可在本市申办毕业手续。
九、本市在籍考生不得中途到其他省(区、市)借考。本市也不办理考生到其他省(区、市)借考课程成绩转入手续。
第五条 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原制定的转考工作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